编者按:警示教育问初心,,,,以人为镜明得失。。。。。通过剖析典范案例,,,,比照党纪王法予以点评,,,,以增强宽大党员干部纪法意识,,,,提升拒腐防变“免疫力”,,,,今天起“清廉温州”开设《举案说纪法》栏目以飨读者。。。。。
案例
张某,,,,1984年出生,,,,中共党员,,,,某单位副主任。。。。。2020年,,,,张某与妻子以暗股形式持有XX有限公司40%股份,,,,挂靠在其妹妹名下。。。。。张某全程加入该公司办证对接、股资分配等事务,,,,并加入股东聚会。。。。。公司运行一年后因种种原因阻止谋划,,,,在资产处理历程中,,,,股东之间因分账不均爆发矛盾,,,,张某被其他股东以向导干部违规经商的问题实名举报。。。。。
张某身为向导干部加入经商办企业,,,,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,,,违反清廉纪律。。。。。凭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四条划定,,,,张某受到党内忠言处分。。。。。
相关纪法条款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活动,,,,有下列行为之一:(一)经商办企业的......情节较轻的,,,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;;;;;情节较重的,,,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;;;;;情节严重的,,,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。。。。
点评
有人说,,,,张某又没有贪污受贿,,,,用自己的钱去投资赚钱有什么关系。。。。。殊不知,,,,“受禄之家,,,,食禄罢了,,,,不与民争业”,,,,党员向导干部经商办企业,,,,是违反划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,,,,在从政的路上跑偏了道。。。。。国家执律例则早已对向导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做了明确划定。。。。。本案中的张某却仍然抱着幸运心理,,,,拐弯抹角搭暗股,,,,明知故犯。。。。。这种官商的相助,,,,实质上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,,,,无利不起早,,,,商人不做赔本生意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当企业终止谋划后,,,,两者关系不复保存只剩下了利益,,,,商人绝不客套地对干部举行了秋后算账,,,,张某偷鸡不可蚀把米,,,,暗股份换来了明处分。。。。。作为党员干部,,,,“一心不得二用”,,,,对此一定要有苏醒熟悉,,,,只有一心为民的公仆。。。。。各人要时刻切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教育,,,,“当官蓬勃两条道,,,,当官就不要蓬勃,,,,蓬勃就不要当官”。。。。。
(清廉温州)